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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管理规则

时间:2020-07-06 11:40:33 点击: 441 次

1 前言 

1.1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是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为:DILAC,以下简称国防认可委)认可活动全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和 技术保障。 

1.2 为建立和保持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评审员与技术专家队伍,加强 对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管理,满足认可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则规定了国防认可委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管理的条件与要求及 从事评审工作的行为准则。 

2.2 本规则适用于国防认可委对所有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3.1 DILAC/J03:2008《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章程》 

3.2 ISO/IEC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 

3.3 ILAC-Gll:1998《评审员资格和能力指南》 

3.4 DILAC/AR03:2008《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4 定义 

4.l 评审员:经国防认可委注册,能够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4.2 技术专家:有资格为国防认可委认可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 

5 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条件 

5.1 评审员需经国防认可委审核,通过国防认可委指定培训机构的资格考试,并参加国防认可委秘书处组织的国防科技工业特殊要求和相关 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补充培训,考核合格。 

5.2 技术专家应熟知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工作经验,并能证明其在特定的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5.3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应自觉遵守国防认可委章程及相关要求,热爱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事业。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6 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注册  

6.1 符合本规则5.1条款条件的评审员可作为国防认可委评审员予以注册。 

6.2 符合本规则5.2条款条件的技术专家可采用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向国防认可委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审查通过后,作为国防认可委 技术专家予以备案登记。 

6.3 国防认可委与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签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4 国防认可委要求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做出遵守国防认可委有关要求的承诺。 

7 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要求 

7.1 评审员的技术要求 

7.1.1 掌握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的要求 

7.1.1.1 正确理解并熟练掌握认可准则及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熟悉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所依据的理论基础。 7.1.1.2 能在评审中正确解释和熟练应用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  

7.1.2 评审技巧的要求 

7.1.2.1 熟练掌握并运用评审的方法和技巧。 

7.1.2.2 熟悉管理体系及常用的质量控制技术,并能对运用这些技术的有效程度作出判定。 

7.1.2.3 掌握认可机构的认可规则和认可政策,并在评审中熟练应用。 

7.1.3 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 

7.1.3.1 在被聘任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有丰富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和评价能力。 

7.1.3.2 熟悉其专业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7.1.3.3 追踪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并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7.2 技术专家的要求 技术专家应能正确理解和运用认可准则,了解认可机构相应的认可规则和认可政策,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 

7.3 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准确、公正; 

2)主动帮助评审组其他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评审技能,有团结协作精神; 

3)评审前向国防认可委公开与被评审方的关系,不得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信息; 

4)未经被评审方和国防认可委授权,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评审的信息; 

5)不介入与被评审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或竞争;  

6)在任何情况下,不损坏国防认可委或评审工作的声誉; 

7)严格按照聘任专业范围从事评审工作; 

8)主动接受国防认可委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背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7.4 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纪律要求 

1)不参加评审本人所咨询的实验室; 

2)不利用评审工作的便利进行推销活动; 

3)不以暗示通过评审或减少不符合项为由,向被评审方索要财物; 

4)不得收受被评审方给予的国防认可委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包括: 有价票证、礼品券等)和礼品; 

5)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时间安排实施现场评审,不得擅自缩减; 不能在评审现场擅自增加技术能力; 

6)严格遵守评审的时间安排,不能擅离职守; 

7)评审工作期间,应谢绝接受被评审方安排的宴请、游览、旅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8)评审工作期间,不得携带亲友前往评审工作地点并接受被评审方的接待; 

9)遵守被评审方相关的管理规定; 

10)严格遵守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有关保密的规定。 

8 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委派 

8.1 国防认可委将根据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被聘任的技术能力与申请人所申请的技术能力的匹配情况,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基础上委派评审员和技术专家。 

8.2 国防认可委努力为每位评审员和技术专家每年提供至少一次参加现场评审的机会。 

8.3 必要时,国防认可委在委派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前将征求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9 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业绩评价  

9.1 国防认可委对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工作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其工作状态和能力符合认可工作的需要,并建立档案。 

9.2 评价采用现场验证、案卷审查、现场评审后的电话跟踪,以及搜集被评审方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 

10 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资格保持 

10.1 国防认可委每年安排两次对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进行与认可知识相关的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规范、统一评审标准,提高评审员和 技术专家的评审技能,以保证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知识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 10.2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参加国防认可委组织的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可以使其资格得以保持。 

10.3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如当年未能参加国防认可委组织的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将被暂停安排评审工作一年。 

10.4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连续两年不参加国防认可委组织的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将被取消资格。 

10.5 如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已同意参加国防认可委委派的评审工作,而又因故无法参加的,连续两年内累计3次者将被取消资格。 

10.6 对在评审中出现严重技术判断错误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经确认后第一次国防认可委将对当事人提出警告,第二次将暂停安排评审工 作一年,第三次将取消其资格。 

10.7 对违反国防认可委评审纪律要求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将等同按照10.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10.8 对业绩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将等同按10.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10.9 对国防认可委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向国防科工委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投诉。 

11 档案记录 

11.1 国防认可委建立并保存所有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档案,并及时更新以保证现行有效。 

11.2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档案至少应包括: 

1)姓名、联络方式与通讯地址; 

2) 聘任资料及其资格评价记录; 

3) 评审经历记录; 

4)《评审员评审经历评价表》; 

5)奖惩记录; 

6)相关专业培训记录; 

7)申(投)诉记录及监督记录; 

8)聘用协议书;

9)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12 附则 

12.1 本规则经国防认可委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由国防认可委主任委 员批准后生效。 

12.2 本规则的修改亦须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 

12.3 本规则由国防认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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